14号公告里面的第三条规定是指: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没有提到政策截止期限。
小编提示:经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留抵退税政策貌似没有截止期限,只是又恢复到了39号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了。
小编也咨询了一下12366,确认了一下,目前符合条件的,还是可以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