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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目前欠缴增值税,但是现在有留底进项税额的话可以抵减吗?

  • 14号公告里面的第三条规定是指: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那我们对比下,一开始留抵退税政策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没有提到政策截止期限。

    小编提示:经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留抵退税政策貌似没有截止期限,只是又恢复到了39号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了。

    小编也咨询了一下12366,确认了一下,目前符合条件的,还是可以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