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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费的6大问题

  • 1、什么情况算加班?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明确,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作工时制度。超出这一工作时长规定,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构成加班。

    不能实行标准工作工时制度的企业,经过人社部门依法审批后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但也要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

    2、加班费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有加班费吗?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4、加班时间有限制吗?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强制加班,劳动者能拒绝吗?

    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6、如何认定员工是否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在实际案例中,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量制定员工当月的绩效考核任务,员工主动加班完成自己未完成的工作任务时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设置合法的加班审批流程,评估后再确定是否需要加班,避免支付不必要的加班费。

    在实操中,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① 强制安排劳动者加班,职工可以拒绝

    ② 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属于无效

    ③ 加班未审批也可以认定加班

    ④ 包薪制无法避免支付加班费

    ⑤ 未经协商一致增加工作量,员工可拒绝

    不论是“周六上班时间”,还是“午餐午休时间”,是否认定为工作时间,应当注意三个要素:

    一是工作时间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工作时间经过规章制度告知

    三是工作时间应当排除劳动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